家庭看護

申請說明

步驟一:符合勞委會公告申請外籍看護工條件者,應先向長照中心申請諮詢服務,經長照中心提供諮詢及推介服務。
步驟二:確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服務者,雇主應檢具相關文件,向勞委會申請初次招募許可。
凡直系血親、三等親內旁系血親或姻親二等內之被照顧人,由指定醫院之醫療團隊評估並出具『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或持有特定病症之重度等級以上殘障手冊;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提供國內照顧服務資源並媒合本國照顧服務員後仍無法滿足個案需求情況、通報勞委會取得招募外籍看護工許可資格者,得申請一名外籍看護工。

申請資格

A.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4條第4款之家庭看護工作,其照顧之被看護者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1. 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
  2. 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需全日24小時照護者。
  3. 被看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增聘1人:
B.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4條第4款之家庭看護工作,雇主與被看護者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1. 配偶
  2. 直系血親(如:父母、兄弟姐妹、子女)
  3. 一親等之姻親(如:岳父、岳母、公公、婆婆)
  4. 二親等(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5.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如:父母之兄弟姐妹、兄弟姐妹之子女)
C. 雇主或被看護者為外國人時,應經主管機關專案許可在我國居留。
初次招募

目前您尚無聘僱外勞,符合申請資格後所需辦理的所有程序如下。

重新招募

目前您已經聘僱外勞,符合申請資格後,無論是聘僱回鍋外勞,或是挑選新工人所需辦理的所有程序如下。

遞補招募

指您在原聘僱許可內,與原外籍勞工提前解約,以剩餘工期向勞委會申請遞補招募新外勞。

相關法令及規定

  1. 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54條、第57條
  2.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15條、第16條、第24條、第25條、第46條之1
  3.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2條、第23條、第24條
  4. 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申請表單及附件

表單 4、 AF-005家庭看護工初次(重新)招募申請書
表單 5、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標準(以特定身障類別申請者需檢附)
表單 8、 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切結書
表單 9、 AF-037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委託書-雇主兼為被看護者使用
表單 10、 AF-035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委託書–受看護者兼他案雇主使用
表單 11、 AF-036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委託書–雇主兼他案受看護者使用
表單 15、 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家庭幫傭、家庭看護工適用】
表單 22、 放棄外國人名額切結書